歐盟CBAM指南 1
1 目錄 序言 .................................................................................................................. 3 第一章:引言 ................................................................................................... 7 1.1. 本指南的目的:提供一份實用且可操作的路綫圖 ............................... 7 1.2. 本指南的編纂方法 .............................................................................. 8 1.3. 本指南的目標讀者 .............................................................................. 8 1.4. 如何閱讀本指南 ................................................................................. 8 第二章:理解歐盟 CBAM .............................................................................. 10 2.1. 本章摘要 .......................................................................................... 10 2.2. CBAM 的關鍵組成部分 .................................................................... 10 2.3. 關於歐盟 CBAM 的常見誤解 ............................................................ 23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 28 3.1. 溫室氣體排放:界定範圍 ................................................................. 28 3.2. 設定溫室氣體邊界 ............................................................................ 30 3.3. 監測、報告和核查 ............................................................................ 32 3.4. 製造業企業的施行策略 ..................................................................... 34 第四章:為鋼鐵行業建立符合 CBAM 要求的碳管理系統 ............................... 36 案例研究1:Alpha 公司與 Rick .................................................................. 38 案例研究2:Bull 公司與 Mary .................................................................... 52 第五章:為鋁行業建立符合 CBAM 要求的碳管理系統 ................................... 68 案例研究3:Canton 公司與 Mora .............................................................. 69 第六章:CBAM 範圍可能擴展至其他行業 – 有機化學品和聚合物 ................. 84 6.1 引言:CBAM 的演變與潜在的範圍擴展 ........................................... 84
2 6.2 有機化學品和塑料聚合物:為何它們可能被納入 CBAM .................. 85 6.3 為 CBAM 做準備:亞太地區製造商和出口商的步驟 ........................ 88 第七章:進口商的 CBAM 合規手續 ............................................................... 93 7.1. 注冊 ................................................................................................. 93 7.2. 報告 ................................................................................................. 95 7.3. 證書繳付 .......................................................................................... 98 7.4. 年度對賬 .......................................................................................... 99 第八章:製造商和出口商(設施運營方)的 CBAM 數據與數字化 ............... 102 8.1. 使用歐盟溝通標準格式 ................................................................... 102 8.2. 設施信息 (即標簽頁 A_InstData) .................................................... 103 8.3. 排放源和排放量 (即標簽頁 B_EmInst) ...........................................105 8.4. 能源和排放 (即標簽頁 C_Emissions&Energy) ...............................108 8.5. 過程和特定隱含排放計算 (即標簽頁 D_Processes) .......................109 8.6. 購入的前體產品 ............................................................................. 110 8.7. 其他標簽頁 ..................................................................................... 111 8.8. 中小企的數字化解決方案 ............................................................... 111 第九章:指南回顧與行動呼籲 ...................................................................... 114 適用CBAM 的商品和溫室氣體清單 ............................................................. 117 縮略語列表 ................................................................................................... 128 文獻參考 ...................................................................................................... 132 鳴謝 .............................................................................................................. 134
歐盟CBAM指南 – 序言 3 序言 在全球產業格局重塑的關鍵時刻,碳管理已從企業選擇題轉變為必答題。亞太 地區碳交易市場的崛起,以及國際綠色投融資趨勢,都在深刻改變著製造業的 競爭規則。港資製造業憑藉在亞太地區幾十年的產業布局與創新能力,具備在 這一轉型浪潮中引領變革的潛力。 香港工業總會 (工總)多年來持續推動中小企應對環境挑戰。自2015 年起, 我們每年舉辦「中銀香港企業環保領先大獎」,表彰在可持續發展方面表現卓 越的企業,參賽企業數目逐年攀升,反映業界對環保議題的重視日益提高。 2021 年,我們成立了「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進一步整合資源,透過專 題研討會、工作坊及行業調查,提升會員對碳減排政策及措施的認識。去年, 我們透過香港優質標誌局推出「香港Q-Carbon認證計劃」及「香港Q-ESG認 證計劃」,為企業提供專業認證服務,協助中小企建立碳管理及ESG管理體系。 港資製造業已構建起以中國內地為核心、輻射東盟的完整產業鏈。在此背景下, 香港製造業應將碳管理視為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策略機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與 專業服務中心,擁有連接全球資本市場與綠色金融的獨特優勢,能為製造業綠 色轉型提供全方位支持。透過金融、科技與製造業的協同創新,香港有潛力成 為亞太地區綠色經濟發展的樞紐,推動區域碳中和進程。 我們深知中小企在理解和遵守複雜的碳法規方面常面臨重大挑戰,尤其當面對 全球多元市場時。是次推出兩冊《碳管理實務指南》將國際標準、歐盟 CBAM 法規與港資製造企業實際需求相結合,通過將複雜要求分解為清晰可行的步驟, 輔以實際案例和行業見解,賦予中小企必要的知識,使其能夠平穩過渡至低碳 營運,同時保持效率與競爭力。我們深信,在區域綠色轉型的趨勢下,率先建 立科學、系統化的碳管理體系,將能贏得市場先機,鞏固香港製造業在全球價 值鏈中的戰略地位。
歐盟CBAM指南 – 序言 4 工總將繼續與業界並肩同行,協助企業迎接綠色轉型挑戰,把握機遇。我們期 待透過兩冊《碳管理實務指南》,為香港製造業提供清晰指引,助力企業在碳 中和時代持續發展壯大,同時為實現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及全球可持續發展 作出積極貢獻。 林世豪 香港工業總會主席 2025年10月
歐盟CBAM指南 – 序言 5 當前,隨著氣候變化挑戰加劇,環境、社會及管治(ESG) 議題正獲得前所未 有的關注。全球各國政府對ESG的監管壓力亦大增,尤其是歐盟近年實施「碳 邊境調節機制」(CBAM)並徵收碳關稅。作為高度開放的外向型經濟體,港 資製造商將不可避免地面臨碳監管挑戰。對中小企而言,碳管理必須成為企業 決策與日常營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香港工業總會早於 2021 年成立「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ESG 委員會), 致力促進工業界參與香港達至205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並透過能力建設、知識 交流及培育工業ESG人才,助工業界實踐ESG管理。為協助業界強化碳管理 能力,在工業貿易處工商機構支援基金撥款支持下,我們委托香港大學氣候與 碳中和研究中心展開「促進港資製造企業供應鏈的環境、社會和管治合規管理」 計劃,包括舉辦亞太區中小企 ESG 峰會、編撰兩本《碳管理實務指南》,以及 開發碳管理網上平台,協助企業以實際行動應對日益嚴謹的監管要求。 是次推出兩冊《碳管理實務指南》,專為港資製造業在亞太區內的生產鏈及供 應鏈而設,適合決策層、營運部門以及綠色專業人員閱讀,著重可操作性與落 地應用,旨在為業界提供「手把手」的實用指引。《碳管理實務指南:實現香 港與內地碳中和及可持續發展目標》(《通用碳管理指南》) 聚焦企業內部管理, 介紹國際標準和體系,細述如何建立及優化碳管理體系、精準掌握碳數據並落 實減排行動;《碳管理實務指南:應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歐 盟 CBAM指南》)則專注解析鋼鐵與鋁兩大CBAM涵蓋行業的合規要求及應對 做法,涵蓋排放計算、數據收集、報告與核查等核心環節,並輔以案例分析。 兩本指南相輔相成,前者著重內部能力建設與長遠轉型,後者提供針對 CBAM 的專項分析與應對策略,為香港製造業在日益嚴格的國際環保要求下構建完善 的 ESG 管理體系,提供系統藍圖與行動方案。 儘管國際碳管理趨勢收緊為製造業帶來重大挑戰,但若能及早為相關法規與監 管做好準備,將可轉化為競爭優勢。工總期望透過推出兩冊《碳管理實務指 南》,提升業界對國際碳規管的關注度,協助企業及早建立完善的碳管理系統,
歐盟CBAM指南 – 序言 6 將挑戰化為機遇,並推動更綠色、更具韌性的供應鏈,持續鞏固香港製造業在 全球市場的競爭地位。 陳婉姍 香港工業總會常務副主席 「促進港資製造企業供應鏈的環境、社會和管治合規管理」 項目督導委員會主席 周治平 香港工業總會常務副主席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主席 2025年10月
歐盟CBAM指南 – 第一章:引言 7 第一章:引言 1.1. 本指南的目的:提供一份實用且可操作的路綫圖 隨著世界加速向低碳經濟轉型,諸如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 等法規正在 重塑全球貿易格局。CBAM 作爲一種旨在防止碳泄漏的工具,通過對進口商品 徵收碳價格,使其與歐盟生產商在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下所承擔的成本相 當。這項政策對國際供應鏈,特別對歐盟貿易依存度較高的經濟體,具有重大 影響。生產碳密集型產品的公司面臨合規成本增加的壓力,這可能迫使它們採 用更環保的生產方法。 對於香港製造業企業,特別是構成香港製造業支柱的中小企,這冊實務指南提 供必要的知識和工具,協助他們應對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各項要求,提供深入分 析、逐步指導及策略,確保業界可順利過渡至這個全新的監管環境。 本實務指南指南旨在實現以下目標: • 支持香港製造業企業執行歐盟 CBAM 合規: 本指南提供實用指引,協 助香港製造業企業滿足歐盟 CBAM 的要求。它涵蓋了合規的必要步驟, 如計算隱含碳排放、收集準確數據,以及遵守報告和核查標準。這將確 保香港製造業企業能够繼續向歐盟出口而免受干擾。 • 促進碳管理: 除合規外,本指南鼓勵香港製造業企業建立或加強其碳管 理系統。這些系統將使公司能够有效地監測、報告和減少排放,與全球 對可持續實踐的期望保持一致,並最終通過提供低碳產品獲得競爭優勢。 • 為碳中和與可持續發展做貢獻: 通過實施本指南中概述的策略,香港製 造業企業可以為香港、中國內地及亞太地區更廣泛的碳中和目標做出貢 獻。這與《巴黎協定》等國際氣候承諾相符,並將香港製造業企業定位 為可持續製造領域的領導者。
歐盟CBAM指南 – 第一章:引言 8 1.2. 本指南的編纂方法 本指南透過全面的方法編纂而成,結合了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政策的文獻回 顧,以及與歐盟委員會代表的電話會議。我們對鋼鐵、鋁材及塑料聚合物行業 具代表性的香港企業進行了深入訪談和實地考察,以了解他們的基本能力並識 別技術差距,同時透過與其他製造業公司、行業協會和學術界持份者的會議收 集意見。 本指南中的案例研究雖使用虛構名稱,但融入了我們訪談中的真實例子,準確 反映了受CBAM規管的企業所面臨的挑戰和機遇。 1.3. 本指南的目標讀者 本指南的主要讀者包括: • CBAM 覆蓋行業的香港製造業企業: 對於當前 CBAM 所覆蓋行業(如 鋼鐵和鋁業)的公司,本指南將能幫助企業做好合規和運營調整相關工 作。 • 其他製造業領域的香港製造業企業: 預計將被納入 CBAM 範圍的行業 (例如到2026年可能涵蓋塑料聚合物和有機化學品),也應提前做好 準備。此外,因供應鏈需求或客戶要求而受到間接影響的製造業企業也 將從本指南中受益。 本指南也適用於希望了解 CBAM 如何影響製造業格局及其對全球貿易更廣泛影 響的供應鏈合作夥伴、行業協會及持份者。 1.4. 如何閱讀本指南 這本綜合性指南的結構,旨在通過其各個章節提供可行的見解和詳細的指導。 以下是根據不同目標讀者劃分的內容大綱:
歐盟CBAM指南 – 第一章:引言 9 戰略層: 高層管理人員 運營層: 生產、供應鏈、 研發、資訊科技 部門 專業層: 碳/能源/環境、 健康與安全 /ESG專家 第二章:理解歐盟 CBAM: 解釋 CBAM 框架、其目標及其與 香港製造業企業的相關性。本章還 闡明了常見的誤解,並以常見問題 解答的形式進行澄清。 至少閱讀第2.3 節,可對 CBAM 及其影響大致了 解。 至少閱讀第2.3 節,可對 CBAM 及其影響大致了 解。 閱讀全部內容, 並成為機構內的 專家和倡導者。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提供關於碳排放、全球標準以及數 據收集和設定減排目標策略的基礎 知識。它強調了香港製造業企業為 符合CBAM 要求可以採取的實際 措施。 建議略讀本章。 建議略讀本章。 第四至六章:分步指引與案例研 究: 深入探討鋼鐵、鋁等行業的具體分 步指引,並對有機化學品和聚合物 等可能成為 CBAM 下一步擴展範 圍的行業進行說明。這些章節包括 數據管理、隱含排放計算和合規策 略的最佳實踐。 建議至少略讀其 中一個案例研 究。 至少閱讀其中一 個案例研究。案 例1涉及綜合計 算法和供應鏈協 作,案例2涉及 質量平衡法,案 例3涉及全氟化 碳排放和分配問 題。 第七章:CBAM 的行政手續與數 據要點: 涵蓋 CBAM 行政手續所需的數據 要點和數據要求,以及進口商和出 口商之間的 CBAM 溝通。 快速略讀第7.2 節有助於了解涵 蓋CBAM 實務所 涉的範疇。 供應鏈團隊應閱 讀本章。生產團 隊和信息技術團 隊建議閱讀第7.2 節。 第八章:製造業中小企碳管理的輕 量級數字化解決方案: 重點介紹使用輕量級/低成本的數 字化工具簡化碳管理流程,並為 CBAM 合規做準備。 建議略讀第8.3 節。 信息技術團隊和 供應鏈團隊應閱 讀本章。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0 第二章:理解歐盟 CBAM 2.1. 本章摘要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 是一項為解決「碳泄漏」問題並支持歐盟氣候目 標而設計的法規框架。通過對某些高排放進口商品施加碳價格,CBAM 旨在鼓 勵全球採用可持續的生產實踐,同時與歐盟的氣候目標保持一致。對於港資製 造業企業 (HKMEs) 而言,理解 CBAM 對於應對其影響並為其運營要求做好準 備至關重要。 對於進口商、貿易商和製造商而言,CBAM 引入了特定的合規要求,例如排放 數據的報告和核查。第二章概述了這些義務,幫助港資製造業企業和其他持份 者為 CBAM 的運營需求做好準備。通過準確的數據收集和碳核算實踐,企業可 以確保合規並降低潜在風險。 重要的是,本章將 CBAM 不僅僅視為一項法規挑戰,更視其為推動更廣泛行業 轉型的驅動力。該機制反映了歐盟解決碳泄漏問題的方法,更預示著全球更嚴 格環保標準的趨勢。對於香港而言,CBAM 是一種間接助力;香港應加強碳管 理能力、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目標對接,並向低碳生產轉型,展示自身在低碳經 濟方面的領導力。 本章旨在為香港製造業企業提供有效應對 CBAM 的知識,重點關注企業運營, 同時考慮其對香港經濟和環境議題的更廣泛影響。 對於希望澄清歐盟 CBAM 相關疑問的讀者,第2.3節以務實的方式闡明了關於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 的常見誤解。 2.2. CBAM 的關鍵組成部分 歐盟 CBAM 是一項里程碑式的政策,旨在解決碳泄漏問題並支持歐盟的氣候目 標,確保進口商品反映出根據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適用於本國生產的碳成 本。本節概述了 CBAM 的關鍵組成部分、其分階段實施的時間表,以及未來可 能擴展到塑料聚合物和有機化學品等其他行業的潜力。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1 CBAM框架圍繞幾個核心要素構建,這些要素定義了其範圍、要求和運營機制: A. CBAM 的範圍 CBAM 目前適用於特定的碳密集行業,包括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和氫。 這些行業的選擇基於其高碳強度和對全球的排放量。 需注意的是,歐盟 CBAM 的具體範圍使用歐盟海關代碼 (CN codes) 定義,這 是全球通用的國際協調制度代碼 (HS codes) 的歐盟拓展版本。CN 代碼的前六 位與 HS 分類一致,而額外的兩位則是適用於歐盟的更具體分類。屬 CBAM 範 圍的商品可在 CBAM 條例的附件一中找到,其中列明相關的 CN 代碼。進口商 應確保其產品使用這些代碼進行正確分類,以確定它們是否屬 CBAM 框架的範 圍。 CBAM 關注生產過程直接相關的溫室氣體 (GHGs)。CBAM 涵蓋的主要溫室氣 體是二氧化碳 (CO₂),它是目標行業中最重要的排放來源。然而,根據生產過 程和產品的不同,其他溫室氣體如全氟化碳 (PFCs) 和一氧化二氮 (N₂O) 也在範 圍內。 以下是 CBAM適用行業的概覽,部分產品及其 CN 代碼(前4位或6位)和溫 室氣體的示例。詳情請參閱 CBAM 條例附件一(已載本指南附錄)。 • 鋼鐵 (CO₂) o 7201: 初級形狀的生鐵 o 7207: 鐵或非合金鋼的半成品 (例如,方坯、板坯、初軋坯) o 7308: 鋼鐵結構體(不包括品目 9406 的預製建築物)及其部件 (例如,橋梁及橋梁體段、閘門、塔樓、格構杆、屋頂、屋頂框 架、門窗及其框架和門檻、百葉窗、欄杆、支柱及立柱);結構 用的已加工鋼鐵板、杆、角材、型材、異型材、管及類似品 o 7318: 鋼鐵制的螺釘、螺栓、螺母、方頭螺釘、螺杆、鉚釘、銷、 開口銷、墊圈(包括彈簧墊圈)及類似品 o 7326: 其他鋼鐵製品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2 • 鋁 (CO₂ 和 PFCs) o 7601: 未鍛軋鋁 (例如,鋁錠、鋁板) o 7606: 鋁板、片和帶 o 7610: 鋁結構體(不包括品目9406的預製建築物)及其部件(例 如,橋梁及橋梁體段、塔樓、格構杆、屋頂、屋頂框架、門窗及 其框架和門檻、欄杆、支柱及立柱);結構用的已加工鋁板、杆、 型材、管及類似品 o 7616: 其他鋁製品 • 水泥 (CO₂) o 2523 10: 水泥熟料 o 2523 29: 其他矽酸鹽水泥 o 2523 90: 其他水凝水泥 • 化肥 (CO₂ 和 N₂O) o 3102: 礦物或化學氮肥 o 3105: 含有氮、磷、鉀中兩種或三種肥效元素的礦物或化學肥 料;其他肥料;品目3105 60 00除外 • 氨 (CO₂) o 2814: 氨,無水或成水溶液 • 氫 (CO₂) o 2804 10: 氫 • 電力 (CO₂) o 2716: 電力 該機制未來可能會擴展至更多行業,特別是塑料聚合物和有機化學品。歐盟委 員會將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其中包括對範圍擴展可能性的評估。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3 B. CBAM 框架下的排放源 在歐盟 CBAM 框架下,排放源的分類基於進口商品的貿易相關隱含排放,這與 ISO 14064-1 等更廣泛的碳管理標準有所不同。 以下是 CBAM 框架下排放源的詳細描述: 1. 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在生產 CBAM 涵蓋的商品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這 些排放源包括: o 現場生產過程: 在設施內製造商品時直接產生的排放,例如來自 生產用燃燒和其他生產過程的排放。 o 熱力和製冷: 用於生產過程的熱力和製冷所產生的排放,無論熱 力或製冷是在現場還是異地產生。也就是說,如果熱力或製冷在 設施外生產,但用於生產過程,其產生的排放仍被計為直接排放。 這裏常見的排放源是輸入的熱流和廢氣,這與 14064-1 或 溫室氣 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下的類別不同(在這些標準中,輸 入的熱流和廢氣被視為間接排放源)。 2. 間接排放 間接排放是與生產 CBAM 商品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相關的排放。間接排放 的計算取決於用電量、電力來源地、發電來源以及相關的排放因子。 3. 前體產品中的隱含排放 除了生產過程中的直接和間接排放外,CBAM 還考慮了製造過程中使用 的相關前體產品的隱含直接排放(如適用,也包括間接排放)。 注意: • 在過渡期(截止於2025年12月31日),所有 CBAM 範圍內的商品都 應報告直接和間接排放。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4 • 從2026年1月1日起,雖然所有 CBAM 涵蓋的商品都應申報直接排放, 但截至2025年3月,某些行業申報間接排放的要求仍不確定。持份者應 隨時了解間接排放報告要求的後續修訂。 • 建議持續跟進最新要求。 C. CBAM 的持份者及其義務 歐盟 CBAM 涉及多方,每一方都有特定的角色和義務以確保系統有效運作。以 下是除官方機構外的CBAM 關鍵持份者及其各自義務的詳細分解: 範圍內產品的進口商 • 他們是誰: 所有 CBAM 涵蓋商品的進口商都應在由歐盟委員會建立和維 護的 CBAM 注冊系統中注冊為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注冊是合法進口 CBAM 涵蓋商品到歐盟的強制性要求。請注意,在歐盟境外(如香港) 設立的公司可以作為歐盟的進口商,並與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公司承擔相 同的 CBAM 義務。 • 職責: 1. 注冊: 應在歐盟委員會管理的 CBAM 注冊系統中注冊為經授權的 CBAM申報人,以合法進口 CBAM 涵蓋的商品。 2. 監測和報告: 提交季度報告,詳細說明進口商品的數量、這些商 品中的隱含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量(基於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 排放),以及是否已在原產國為這些排放支付了任何碳價格。此 報告義務適用於 CBAM 的過渡期(從2023年10月1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在此期間不需要證書。此階段的報告義務旨在 讓進口商熟悉該系統。 3. 購買 CBAM 證書: 從2027年2月1日起,進口商將需要每年購 買並提交 CBAM 證書,以覆蓋其在前一日曆年度進口商品的隱含 排放。CBAM 證書的價格將基於相關時期內歐盟 ETS 配額的平均 拍賣價格,確保與歐盟的碳定價系統保持一致。如果在原產國支 付了碳價格,只要提交了充分的證據並經主管機構驗證,將進行 相應扣除。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5 4. 合規義務: 每年9月30日前,進口商應向其所在成員國的主管機 構提交年度 CBAM 申報,並提交所需數量的 CBAM 證書,以覆 蓋上一日歷年進口商品的經核查的隱含排放。 5. 記錄保存:與進口相關的記錄(例如,進口商品的數據、排放計 算和已提交的證書)應至少保存四年,以備核查和審計。 6. 不合規的後果: 未能履行義務的進口商可能面臨財務處罰、進口 限制或其他與貿易相關的後果,以及可能因低報隱含排放而需要 提交額外 CBAM 證書或支付更多罰款的義務。 非歐盟國家的出口商 • 他們是誰: 出口商是位於非歐盟國家的公司、設施或運營方,他們生產 CBAM 涵蓋的商品(如鋼鐵、水泥、鋁、化肥、氫或電力)並出口到歐 盟。 • 職責: 1. 提供排放數據: 出口商應向歐盟進口商提供其產品隱含排放的詳 細且可核查的數據。如果出口商未能提供排放數據,進口商應申 報法規設定的默認值。這些默認值通常基於出口國該產品行業的 平均碳強度,可能不如實際排放數據有利。 2. 披露碳定價: 出口商應記錄並傳達在原產國支付的任何碳價格, 例如:碳稅或排放交易系統 (ETS) 或類似機制下的成本。 3. 保持透明: 出口商應確保其生產過程和排放測量的透明度,以方 便歐盟進口商的合規。與核查員和進口商的合作對於確保準確報 告和遵守 CBAM 規則至關重要。 核查機構(獨立的認可實體) • 他們是誰: 核查機構是經認可的獨立第三方實體,負責核查出口商提供 並由進口商提交的隱含排放數據。根據 (歐盟) 第2023/956號條例,核查 機構應由歐盟的認可機構(根據 (EC) 第765/2008 號條例定義)認可。 只有歐盟內的認可機構有權決定誰可以作為 CBAM 下的經認可的核查機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6 構。在非歐盟國家(如亞太地區)運營的核查機構應從歐盟的認可機構 獲得認可,才能執行與 CBAM 相關的核查活動。 • 職責: 1. 核查排放數據: 核查機構應評估和核查出口商或設施運營方提供 的隱含排放數據的準確性,並確保核查符合 CBAM 的特定方法和 標準,包括 (歐盟) 第2023/956號條例附件六中概述的標準。請注 意,除非滿足豁免現場訪問的特定標準(例如,如果可以遠程獲 得足夠的數據且核查機構確定無需進行實地訪問),否則現場訪 問是強制性的。 2. 報告: 核查機構應向設施運營機構(而非直接向進口商)出具核 查報告。這些報告記錄了經核查的隱含排放,然後由進口商用於 履行其 CBAM 義務。進口商將此核查數據作為其季度和年度申報 的一部分提交給主管機構。 D. CBAM 的實施時間表 歐盟 CBAM 採用分階段的方法實施,為企業提供一個有序適應的時間表: 過渡期 (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季度報告責任: 在此階段,CBAM 涵蓋商品的進口商需要提交季度報告,詳細說明其進 口商品的隱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在原產國支付的任何碳價格。這些報 告應符合 (歐盟) 第2023/1773號實施條例中概述的詳細報告標準格式和 方法,該條例規定了計算隱含排放和確保報告準確性的規則。 • 無財務責任: 在此階段,進口商無需購買 CBAM 證書。重點是收集準確的排放數據, 建設能力,並讓企業和監管機構熟悉報告要求和方法。 • 能力建設和微調: 此期間旨在根據從報告數據中獲得的信息,完善 CBAM 框架。它也為包 括行業和執法機構在內的持份者提供了準備的機會,以應對政策的全面 實施。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7 正式運行期 (從2026年1月1日開始): • 引入財務責任: 從2026 年起,進口商將被要求購買並提交 CBAM 證書,以覆蓋其進口 商品的隱含排放。證書數量對應於與進口商品生產相關的經核查的排放 量。 • 與歐盟 ETS 對接: CBAM 證書的成本將反映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下的碳價格。歐盟認 為,這可以確保歐盟國內生產商和外國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並 通過將碳排放成本內部化到進口商品中來防止碳泄漏,從而激勵全球採 用更清潔的生產過程。 • 核查與合規: 進口商將需要確保所報告的隱含排放得到經認可的核查機構驗證(如 (歐 盟) 第2023/956 號條例所規定)。不遵守報告或證書購買要求可能會導 致處罰。 未來的行業擴展和氣候俱樂部概念 (2026年及以後): • 計劃擴展到其他行業: 歐盟計劃將 CBAM 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包括塑料聚合物和有機化學品等其 他行業。這些行業是全球供應鏈的組成部分,對出口依賴型經濟體尤其 重要。對於非歐盟生產商而言,這些行業的納入將需要進一步調整以滿 足 CBAM 的報告和合規要求,這可能會產生額外的行政負擔和成本。 • 新興的「氣候俱樂部」動態: CBAM 框架反映了歐盟設定將碳定價納入貿易政策的全球標準的雄心。 通過將 CBAM 證書的成本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對接,該機制變相 為進口商品創建了一個碳定價系統。歐盟已表示願意與貿易夥伴就碳定 價等效性或互認機制展開對話,並將其歐盟促進全球氣候行動協調的一 部分。然而,這種所謂的「氣候俱樂部」方法引發了爭議。批評者認為, CBAM 可能會無意中懲罰沒有類似碳定價系統的經濟體,特別是發展中 國家或氣候政策不同的地區。雖然歐盟認為 CBAM 是促進全球脫碳的工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8 具,但人們仍然擔心它可能會給貿易帶來額外的壁壘,並破壞公平競爭 原則。 E. CBAM 的行政管理 CBAM 框架對進口商(並通過進口商對出口商)施加了多重義務,以確保其要 求的合規性。這些義務包括注冊、提交季度報告、CBAM 證書以及年度申報和 對賬。每項義務都涉及歐洲委員會、CBAM 注冊系統、國家主管機構和經認可 的核查員的具體行動和監督。以下是進口商義務以及這些管理機構相應角色的 分解: 進口商注冊 • 國家主管機構: o 審查和批准進口商的注冊申請。 o 維護有權參與 CBAM 系統的授權進口商名單。 • CBAM 注冊系統: o 作為記錄和管理注冊進口商的數字基礎設施。 • 歐盟委員會: o 提供關於注冊程序的總體指導,以確保各成員國之間的協調一致。 隱含排放的季度報告 • 國家主管機構: o 接收和審查進口商提交的季度報告。 o 驗證隱含排放數據的準確性以及進口商使用的報告標準格式。 • 經認可的核查員: o 獨立核查排放數據和計算方法的合規性。 o 出具確認所報告數據準確性的核查聲明。 • CBAM 注冊系統: o 作為進口商上傳季度報告的平台,國家主管機構可在此訪問這些 報告進行驗證。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19 • 歐盟委員會: o 提供標準化的季度報告標準格式和指南,以確保所有成員國的一 致性。 o 監測匯總數據以了解合規趨勢,並評估 CBAM 框架的有效性。 購買和持有 CBAM 證書 • 國家主管機構: o 向其管轄範圍內的進口商發放 CBAM 證書。 o 監測購買的證書數量,並確保其與季度報告中提供的排放數據一 致。 • CBAM 注冊系統: o 在一個集中系統中追踪注冊進口商的 CBAM 證書的發行、購買和 持有情况。 o 提供透明度並方便國家主管機構的監測。 • 歐盟委員會: o 設定 CBAM 證書的價格,該價格根據預定時期內歐盟 ETS 配額 的平均拍賣價格計算。 o 監督 CBAM 注冊系統的運作,以確保各成員國的統一性和透明 度。 年度申報和對賬 • 國家主管機構: o 審查和驗證進口商提交的年度申報。 o 確保提交的 CBAM 證書數量與當年的經核查排放量相符。 o 在出現差異或不合規的情况下採取執法行動。 • CBAM 注冊系統: o 記錄進口商提交的年度申報和 CBAM 證書的情况。 o 追踪證書餘額並確保對未使用的證書進行適當核算。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0 • 歐盟委員會: o 提供指導以確保各成員國在年度申報和對賬過程中的一致性。 o 監測成員國對 CBAM 義務的執行情况,以確保符合歐盟法規。 隱含排放的核查 • 經認可的核查員: o 對排放數據進行獨立評估,並確保符合規定的方法。 o 出具確認所報告排放可靠性的核查聲明。 • 國家主管機構: o 監督核查員的認可情况,並確保其公正性和能力。 • 歐盟委員會: o 定義核查排放和認可核查員的規則和標準,以確保整個歐盟的一 致性。 不合規的處罰 CBAM 框架包括嚴格的執法措施,以確保其要求的合規性。處罰適用於未能履 行義務的進口商,具體如下: • 未能提交 CBAM 證書: 從2026 年開始,進口商應每年提交所需數量的 CBAM 證書,以覆蓋其 進口商品的隱含排放。如果他們未能這樣做,將產生相當於當年歐盟 ETS 超額排放罰款的財務處罰。這一金額可能遠高於 CBAM 證書的市場 價格,確保不合規的成本高於合規。 • 不準確或虛假報告: 提交不準確或僞造的排放數據或未能滿足核查要求的進口商可能面臨行 政罰款。屢次違規可能導致額外的執法措施,例如暫停 CBAM 涵蓋商品 的進口權。 • 欺詐活動和故意規避: 欺詐活動,如謊報隱含排放或試圖規避 CBAM 義務,將受到嚴厲處罰。 成員國被要求實施「有效、相稱和具勸阻性」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根 據國家法律的刑事處罰。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1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的戰略影響 CBAM 下嚴格的處罰制度將對進口商的戰略、決策以及與出口商的合同安排產 生深遠影響。如果 CBAM 義務未能妥善履行,進口商將面臨重大的財務和運營 風險,從而促使他們在處理供應鏈時採取更謹慎和嚴格的措施。這包括: • 對出口商的審查將更加嚴格: 進口商將要求出口商提供關於其商品隱含排放的詳細、經核查和可靠的 數據,以及在原產國支付的任何碳定價信息。出口商未能提供準確和經 核查的信息可能會使進口商面臨不合規的處罰,從而促使他們尋找替代 供應商或重新談判合同,以加入確保數據完全透明和可問責的條款。 • 合同調整: 進口商可能會加入特定的合同條款,要求出口商提供經認可的第三方實 體核查的排放數據。合同中也可能包含賠償條款,要求出口商對因不準 確或不完整的排放數據而產生的任何罰款或額外成本負責。 • 供應鏈重構: 處罰風險可能導致進口商重構其供應鏈,傾向於選擇來自擁有健全碳核 算系統或公認碳定價機制的司法管轄區的出口商。沒有足夠排放追踪能 力的出口商可能會在歐盟市場中處於競爭劣勢。 對於出口商而言,這凸顯了通過確保所有排放數據和文件準確、透明並經認可 實體核查來遵守 CBAM 要求的重要性。提供可靠且可核查的數據不僅能加強與 進口商的關係,還能幫助出口商在歐盟市場中保持其競爭地位。否則,可能導 致與關鍵貿易夥伴關係緊張、失去商業機會或被排除在歐盟市場之外。 F. CBAM「簡化」措施:2025年修訂 2025年9月10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簡化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 規則的修訂方案。這些變更減輕了歐盟進口商的行政負擔;而非歐盟的生產商 則需要了解這些修訂對其營運的實際影響。 主要變更概覽 以下修訂已獲歐洲議會批准,尚待歐洲理事會最終批准。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2 1. 新最低門檻:生產商需審慎應對 這是最重要的變更,但生產商需要審慎分析其影響。 • 新規例: 將為每家歐盟進口商引入每年 50 公噸的最低門檻,免除約 90%進口商的申報責任,主要包括中小企及個人。 • 生產商的實際情況: 一家生產商只有在所有歐盟客戶/進口商的進口量均 低於此50 公噸門檻的情況下,才能豁免於CBAM的數據要求。對大多 數出口生產商而言,這種情況的可能性極低。亞太地區的公司仍極有可 能需要為其產品提供必要的碳排放數據。 • 為何99%的排放仍被涵蓋: 歐盟表示,此項變更仍能確保涵蓋99%的進 口碳排放。這是因為該機制針對的是貨物的總量,而這些總量主要由大 型進口商或從同一生產商採購的眾多小型進口商匯集而成。對亞太區生 產商的核心訊息是:您的產品極有可能會構成須申報的進口量。 2. 修訂後的時間表與截止日期 申報和購買證書的截止日期已作調整,為進口商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 年度申報截止日期: 提交年度CBAM申報及繳付CBAM證書的截止日 期從進口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延長至9月30日(例如:2026年的進口 申報將於2027年9月30日到期)。 • 購買CBAM證書: 首次購買CBAM證書的時間從2026 年1 月推遲至 2027年2月,用以涵蓋2026年進口貨物所產生的排放。 3. 提高進口商的靈活性 新規定將簡化歐盟進口商的財務和行政責任。 • 碳成本扣除: 進口商現在可以扣除在任何第三國(不僅是原產國)支付 的碳成本。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3 • 申報授權: CBAM 授權申報人可以正式將其申報義務委託給 CBAM 代 表。 4. 簡化的行政流程 經批准的文本為仍受該機制約束的進口商簡化了若干規則,包括授權流程、排 放計算方法和核查規則。 結論:為進口商減負,籲生產商行動 儘管這些政策更新為歐盟進口商(特別是中小企業)帶來了顯著的行政減免, 但它們並未改變對非歐盟生產商的基本要求。計算、核查並提供產品詳細排放 數據的責任依然存在。 您的業務極有可能仍會透過供應鏈受到CBAM的影響。因此,為CBAM做準備 的基本需求並未改變。我們強烈建議所有企業繼續遵循本指南中概述的步驟, 以確保為2026年開始的正式運行期做好充分準備。 這些修訂已獲歐洲議會批准,但仍須經歐洲理事會正式批准方能成為法律。這 些變更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三天後生效。我們將繼續監察後續進展並提供 進一步的更新。 2.3. 關於歐盟 CBAM 的常見誤解 本節旨在通過務實的方式闡明常見的誤解,幫助香港製造業企業更清晰地理解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通過指出並糾正這些誤解,香港製造業企業能 以準確的信息來應對 CBAM 合規,避免潜在的陷阱或失誤。 1. CBAM 僅適用於大型製造業企業? 許多香港製造業企業錯誤地認為 CBAM 只針對大型製造業企業。然而,CBAM 適用於所有向歐盟出口在涵蓋範圍內的商品的非歐盟實體,無論其規模或產量 如何。CBAM 的範圍由所涵蓋的產品類型和行業決定,如鋼鐵、水泥、鋁、化 肥、氫和電力,而不是出口企業的規模。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4 2. CBAM 僅影響某些行業? 確實,CBAM 目前僅適用於特定行業——鋼鐵、鋁、水泥、化肥、氫和電力— —這些行業存在較高的碳泄漏風險。然而,誤解在於認為這是固定不變的。 CBAM 的設計具有靈活性,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擴展到其他商品和行業。雖然 目前尚未確認任何明確的擴展,但企業應保持關注,因為歐盟可能會在過渡期 後將範圍擴大到其他碳密集型產品,如塑料聚合物或有機化學品。 3. CBAM 僅涵蓋供應鏈最上游的簡單產品?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CBAM 僅適用於「簡單產品」或供應鏈的最上游。實際上, CBAM 既涵蓋簡單產品也涵蓋複雜產品,具體取決於所涉及的隱含排放和生產 過程。 • 簡單產品: 簡單產品是指其隱含排放完全基於其自身生產過程中的排放 的商品。根據 CBAM 的方法,簡單產品的輸入材料被視為零隱含排放。 例如,原鋁的排放僅計算其生產過程的排放。* • 複雜產品: CBAM 也適用於複雜產品,即使用本身也屬 CBAM 商品的 前體產品製造的產品。對於複雜產品,其隱含排放不僅包括其生產過程 的排放,還包括製造過程中使用的相關前體產品的排放。例如,在水泥 行業,水泥熟料(一種前體產品)的排放被包含在矽酸鹽水泥的隱含排 放計算中。* 這意味著 CBAM 不僅僅關注供應鏈的「最上游」或最終產品。相反,它核算了 多個生產階段的排放,特別是在涉及屬 CBAM 範圍的前體產品時。 * 根據法規 (EU) 2023/956 ,「簡單產品」指生產過程中僅需使用隱含碳排放量為零的 投入物料和燃料來生產的商品;「複雜產品」指簡單產品以外的商品。上述定義乃本 指南根據法規定義重新演繹,以便於理解。 4. 合規是僅此一次的工作?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CBAM 合規是一次完成的工作,僅涉及一個年度審計。實 際上,製造業企業需要採取積極和持續的方法來監測和維護與碳相關的數據和 記錄。CBAM 合規不限於定期的審計,而是需要對排放數據作日常管理,以確 保準確性並為履行報告義務做好準備。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5 • 季度報告要求: 在過渡期(2023–2025年),進口商需要提交季度報告, 詳細說明其進口商品的隱含排放,並按照 CBAM 的方法進行計算。這些 報告應包括準確和最新的數據,因此需要在全年內定期追踪和維護與碳 相關的記錄。 • 記錄保存責任: 製造業企業應保存所有與確定隱含排放相關的數據的完 整和透明的記錄,包括佐證文件。這些記錄應至少保存四年,並在必要 時隨時可供歐盟當局審查。這強調了持續記錄的重要性,而非僅此一次 的工作。 • 核查和更新: 雖然從 2026 年開始的正式運行期需要對排放數據進行年 度對賬和核查,但 CBAM 框架強調了持續監測的必要性。準確的日常追 蹤確保任何更新或更正都能迅速納入季度報告,從而減少差異或處罰的 風險。 • 財務和運營影響: 僅依賴年度審計可能導致數據過時或不完整,這可能 導致申報的排放量更高或不合規的處罰。通過日常維護記錄,製造業企 業可以優化其碳核算,降低成本,並提升其在環境責任方面的聲譽。 總之,CBAM 合規要求製造業企業從被動的、一次過的審計方法轉變為主動的、 日常的碳相關數據管理系統。這種持續的過程不僅確保了準確的報告,也為企 業應對 CBAM 下不斷變化的要求做好了準備。 5. 我的產品碳足迹證書能滿足 CBAM 的要求? 有一個普遍的誤解,認為基於 ISO 14067 或生命周期評估 (LCA) 方法的產品碳 足迹 (PCF) 證書可以直接滿足 CBAM 的要求。這種誤解甚至在一些所謂的 CBAM「專家」中也存在。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CBAM 強制要求在設施層面提供特定的排放數據,並按照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協調一致的 CBAM 方法進行計算。這些方法僅關注生產中包含的直接排 放和間接排放(如適用),而不是 PCF 或 LCA 方法的「從搖籃到墳墓」的全 面視角。僅僅依賴 PCF 證書可能會因信息粒度不足、量化方法學差異而導致不 合規風險。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6 根據觀察,使用 LCA 數據庫的排放因子所計算的隱含排放,通常較基於 CBAM 要求排放相比,往往有被嚴重高估的傾向。 6. 在過渡期申報隱含排放是可選的? 一些香港製造業企業錯誤地認為,在2026年正式運行期開始之前,CBAM 的申 報要求是可選的。這是不正確的。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過渡期內,申報範圍內商品的隱含排放是強制性的。 進口商應向 CBAM 過渡期注冊系統提交季度報告,詳細說明排放量和在國外支 付的碳成本。 7. 可以使用默認值而不提供實際數據? 在 CBAM 報告下使用默認值是允許的,但受到特定條件和限制的約束: • 過渡期(至2024年6月30日): 如果無法獲得實際排放數據,可以使 用默認值且無數量限制,但進口商應證明已盡合理努力從運營機構獲取 實際數據。對構成複雜產品總隱含排放佔比低於20% 的子過程或輸入材 料,可以使用估算值(包括默認值)。 • 正式運行期(從 2026 年起): 雖然默認值仍然是一個選項,但由於為 維護環境完整性而設計的「加成」,默認值通常設定高於實際排放量。 這導致申報的排放量更高,從而使進口商承擔更高的碳成本。 默認值通常遠超實際排放,這實際上增加了企業的碳成本,使得進口商品競爭 力下降。此外,歐盟買家可能將依賴默認值視為缺乏環境透明度或承諾的表現, 可能導致市場吸引力下降或商業關係緊張,進而造成財務和聲譽上的「懲 罰」。因此,企業應實施健全的系統來收集和申報經設施層面核查的實際排放 數據,以最低成本維持市場信任。 8. CBAM 只涉及直接排放? 一些製造業企業認為 CBAM 只關注直接排放(例如,來自現場燃燒)。然而, CBAM 也考慮間接排放,例如生產中使用的外購電力所產生的排放。
歐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歐盟CBAM 27 此外,對於某些產品,還必須核算來自前體產品(輸入材料)的排放。準確的 報告需要沿供應鏈合作,以收集上游供應商的排放數據,這凸顯了夥伴關係的 重要性。 9. CBAM 的處罰很輕微且可以避免? 企業可能低估了 CBAM 不合規的後果,認為處罰輕微或可以協商。實際上,不 合規可能導致: • 財務處罰,例如因未能報告或提交 CBAM 證書而產生的罰款,其計算基 於歐盟 ETS 的超額排放罰款。 • 進入歐盟市場的限制,這可能會擾亂業務運營。 • 重大的聲譽損害,因為不遵守環境法規會損害與歐盟合作夥伴和客戶的 關係。 香港製造業企業應採取積極措施,充分理解並履行 CBAM 義務,以避免這些風 險。 10. CBAM 只是歐盟的氣候政策,而非貿易政策? 一些利益相關者純粹將 CBAM 視為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氣候政策。雖然這 是其主要目標,但 CBAM 也作為一項貿易政策運作。歐盟認為,通過反映歐盟 生產商在 ETS 下面臨的碳成本,CBAM 防止了碳泄漏,並確保了歐盟與非歐盟 生產商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對於香港製造業企業而言,理解 CBAM 在氣候和 貿易戰略中的雙重作用,對於使其出口計劃符合歐盟要求至關重要。
歐盟CBAM指南 –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28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本章旨在強調碳管理在實現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 合規、邁向碳中和以 及達至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 方面,對港資製造業企業 (HKMEs) 的關鍵作用。 碳管理不僅僅是一項合規措施;它是戰略工具,使企業能够衡量、監測和減少 其碳足迹,在施行嚴格氣候政策(如 CBAM)的市場中保持競爭力。對於香港 製造業企業而言,有效的碳管理可以為更持續的運營創造機會,促進與國際貿 易夥伴建立更牢固的關係,並為應對不斷變化的全球氣候行動目標做好準備。 區分通用碳管理原則與 CBAM 的具體要求非常重要。通用碳管理側重於在整個 價值鏈中減少溫室氣體 (GHG) 排放的長期戰略,而 CBAM 合規則專注於根據 歐盟法規框架的要求,對出口商品中包含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進行精確的報 告和核算。 基於這些區別: • 另一本指南《碳管理實務指南:實現香港與內地碳中和及可持續發展目 標》(簡稱《通用碳管理指南》)為所有行業的香港製造業企業(包括 目前未被 CBAM 覆蓋的行業)提供了全面的碳管理介紹。該指南還為實 施碳管理系統提供了實用的分步式指導。 • 本章作為《通用碳管理指南》的濃縮版,概述了碳管理的核心要素。 • 第四章和第五章將深入探討為符合 CBAM 要求而專門設計的碳管理系統 實施的技術細節。鑒於 CBAM 對鋼鐵和鋁行業的影響較大,本指南將以 這兩個行業為主要示例,說明如何以碳管理滿足CBAM 的合規要求。 3.1. 溫室氣體排放:界定範圍 準確和透明的溫室氣體 (GHG) 核算始於界定排放的範圍和邊界。對於製造企業 而言,此過程涉及識別其運營和價值鏈中的所有排放源,同時遵循全球公認的
歐盟CBAM指南 –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29 框架,如《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 和 ISO 14064-1。這些框架確 保排放分類、測量和報告的方式一致,為有效的碳管理提供了基礎。 碳排放是指釋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 (GHGs) 的總量,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 (CO₂e) 來衡量。該指標考慮了不同氣體(如二氧化碳 (CO₂)、甲烷 (CH₄)、一 氧化二氮 (N₂O) 、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 (SF6)和三氟化氮(NF3))的全球變暖潛能值 (GWPs)。在製造過程中,碳 排放根據其來源分類,如 ISO 14064-1 和《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 告標準》所概述: 1. 直接排放 (範圍一): o 來自公司直接擁有或控制的來源的排放。對於製造業企業而言, 這主要包括: ▪ 固定設備中化石燃料的燃燒 (例如鍋爐、熔爐或發電機)。 ▪ 移動設備(例如汽車、火車等)中化石燃料的燃燒。 ▪ 與過程相關的化學反應產生的排放 (例如,水泥生產或鋼鐵 製造)。 ▪ 工業設備泄漏產生的逸散性排放 (例如,製冷劑或其他氣 體)。 2. 能源使用產生的間接排放 (範圍二): o 與購買/輸入的能源(如電力、蒸汽、熱力或製冷)的產生相關的 排放。雖然公司不直接產生這些排放,但它們發生在能源生產的 源頭。 3. 其他間接排放 (範圍三): o 公司價值鏈中發生的所有其他間接排放。這些包括: ▪ 上游活動,如所購商品的生產、運輸和廢物管理。 ▪ 下游活動,如使用售出產品的及其報廢處理。
RkJQdWJsaXNoZXIy MTY1ND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