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BAM指南 1
1 目录 序言 .................................................................................................................. 3 第一章:引言 ..................................................................................................... 7 1.1. 本指南的目的:提供一份实用且可操作的路线图 ............................... 7 1.2. 本指南的編纂方法 .............................................................................. 8 1.3. 本指南的目标读者 .............................................................................. 8 1.4. 如何阅读本指南 ................................................................................. 8 第二章:理解欧盟 CBAM................................................................................... 10 2.1. 本章摘要 .......................................................................................... 10 2.2. CBAM 的关键组成部分 .................................................................... 10 2.3. 关于欧盟 CBAM 的常见误解 ............................................................ 23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 28 3.1. 温室气体排放:界定范围 ................................................................. 28 3.2. 设定温室气体边界 ............................................................................ 30 3.3. 监测、报告和核查 ............................................................................ 32 3.4. 制造业企业的施行策略 ..................................................................... 34 第四章:为钢铁行业建立符合 CBAM 要求的碳管理系统 ........................................ 36 案例研究1:Alpha 公司与 Rick .................................................................. 38 案例研究2:Bull 公司与 Mary .................................................................... 52 第五章:为铝行业建立符合 CBAM 要求的碳管理系统 ........................................... 68 案例研究3:Canton 公司与 Mora .............................................................. 69 第六章:CBAM 范围可能扩展至其他行业 – 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 ............................ 84 6.1 引言:CBAM 的演变与潜在的范围扩展 ........................................... 84
2 6.2 有机化学品和塑料聚合物:为何它们可能被纳入 CBAM .................. 85 6.3 为 CBAM 做准备:亚太地区制造商和出口商的步骤 ........................ 88 第七章:进口商的 CBAM 合规手续 ..................................................................... 93 7.1. 注册 ................................................................................................. 93 7.2. 报告 ................................................................................................. 95 7.3. 证书缴付 .......................................................................................... 98 7.4. 年度对账 .......................................................................................... 99 第八章:制造商和出口商(设施运营方)的 CBAM 数据与数字化 ......................... 102 8.1. 使用欧盟沟通标准格式 ................................................................... 102 8.2. 设施信息 (即标签页 A_InstData) .................................................... 103 8.3. 排放源和排放量 (即标签页 B_EmInst) ...........................................105 8.4. 能源和排放 (即标签页 C_Emissions&Energy) ...............................108 8.5. 过程和特定隐含排放计算 (即标签页 D_Processes) .......................109 8.6. 购入的前体产品 ............................................................................. 110 8.7. 其他标签页 ..................................................................................... 111 8.8. 中小企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 111 第九章:指南回顾与行动呼吁 ........................................................................... 114 适用CBAM 的商品和温室气体清单 ................................................................... 117 缩略语列表..................................................................................................... 128 文献参考 ........................................................................................................ 132 鸣谢 .............................................................................................................. 134
欧盟CBAM指南 – 序言 3 序言 在全球产业格局重塑的关键时刻,碳管理已从企业选择题转变为必答题。 亚太 地区碳交易市场的崛起,以及国际绿色投融资趋势,都在深刻改变着制造业的 竞争规则。 港资制造业凭借在亚太地区几十年的产业布局与创新能力,具备在 这一转型浪潮中引领变革的潜力。 香港工业总会(工总)多年来持续推动中小企应对环境挑战。 自2015 年起, 我们每年举办「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表彰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表现卓 越的企业,参赛企业数目逐年攀升,反映业界对环保议题的重视日益提高。 2021 年,我们成立了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进一步整合资源,通过专题研 讨会、工作坊及行业调查,提升会员对碳减排政策及措施的认识。 去年,我们 透过香港优质标志局推出「香港Q-Carbon认证计划」及「香港Q-ESG认证计 划」,为企业提供专业认证服务,协助中小企建立碳管理及ESG管理体系。 港资制造业已构建起以中国内地为核心、辐射东盟的完整产业链。 在此背景下, 香港制造业应将碳管理视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策略机遇。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与 专业服务中心,拥有连接全球资本市场与绿色金融的独特优势,能为制造业绿 色转型提供全方位支持。 透过金融、科技与制造业的协同创新,香港有潜力成 为亚太地区绿色经济发展的枢纽,推动区域碳中和进程。 我们深知中小企在理解和遵守复杂的碳法规方面常面临重大挑战,尤其当面对 全球多元市场时。 是次推出两册《碳管理实务指南》将国际标准、欧盟CBAM 法规与港资制造企业实际需求相结合,通过将复杂要求分解为清晰可行的步骤, 辅以实际案例和行业见解,赋予中小企必要的知识,使其能够平稳过渡至低碳 营运,同时保持效率与竞争力。 我们深信,在区域绿色转型的趋势下,率先建 立科学、系统化的碳管理体系,将能赢得市场先机,巩固香港制造业在全球价 值链中的战略地位。
欧盟CBAM指南 – 序言 4 工總將繼續與業界並肩同行,協助企業迎接綠色轉型挑戰,把握機遇。我們期 待透過兩冊《碳管理實務指南》,為香港製造業提供清晰指引,助力企業在碳 中和時代持續發展壯大,同時為實現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及全球可持續發展 作出積極貢獻。 林世豪 香港工业總会主席 2025年10月
欧盟CBAM指南 – 序言 5 当前,随着气候变化挑战加剧,环境、社会及管治(ESG) 议题正获得前所未 有的关注。全球各国政府对ESG的监管压力亦大增,尤其是欧盟近年实施「碳 边境调节机制」(CBAM)并征收碳关税。作为高度开放的外向型经济体,港 资制造商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碳监管挑战。对中小企而言,碳管理必须成为企业 决策与日常营运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香港工业总会早于 2021 年成立「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ESG 委员会), 致力促进工业界参与香港达至205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并透过能力建设、知识 交流及培育工业ESG人才,助工业界实践ESG管理。为协助业界强化碳管理 能力,在工业贸易处工商机构支援基金拨款支持下,我们委托香港大学气候与 碳中和研究中心展开「促进港资制造企业供应链的环境、社会和管治合规管理」 计划,包括举办亚太区中小企 ESG 峰会、编撰两本《碳管理实务指南》,以及 开发碳管理网上平台,协助企业以实际行动应对日益严谨的监管要求。 是次推出两册《碳管理实务指南》,专为港资制造业在亚太区内的生产链及供 应链而设,适合决策层、营运部门以及绿色专业人员阅读,着重可操作性与落 地应用,旨在为业界提供「手把手」的实用指引。《碳管理实务指南:实现香 港与内地碳中和及可持续发展目标》(《通用碳管理指南》) 聚焦企业内部管理, 介绍国际标准和体系,细述如何建立及优化碳管理体系、精准掌握碳数据并落 实减排行动;《碳管理实务指南:应对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欧 盟 CBAM指南》)则专注解析钢铁与铝两大CBAM涵盖行业的合规要求及应对 做法,涵盖排放计算、数据收集、报告与核查等核心环节,并辅以案例分析。 两本指南相辅相成,前者着重内部能力建设与长远转型,后者提供针对 CBAM 的专项分析与应对策略,为香港制造业在日益严格的国际环保要求下构建完善 的 ESG 管理体系,提供系统蓝图与行动方案。 尽管国际碳管理趋势收紧为制造业带来重大挑战,但若能及早为相关法规与监 管做好准备,将可转化为竞争优势。工总期望透过推出两册《碳管理实务指 南》,提升业界对国际碳规管的关注度,协助企业及早建立完善的碳管理系统,
欧盟CBAM指南 – 序言 6 将挑战化为机遇,并推动更绿色、更具韧性的供应链,持续巩固香港制造业在 全球市场的竞争地位。 陈婉姗 香港工业总会常务副主席 「促进港资制造企业供应链的环境、社会和管治合规管理」 项目督导委员会主席 周治平 香港工业总会常务副主席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席 2025年10月
欧盟CBAM指南 – 第一章:引言 7 第一章:引言 1.1. 本指南的目的:提供一份实用且可操作的路线图 随着世界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诸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等法规正在 重塑全球贸易格局。CBAM 作为一种旨在防止碳泄漏的工具,通过对进口商品 征收碳价格,使其与欧盟生产商在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下所承担的成本相 当。这项政策对国际供应链,特别对欧盟贸易依存度较高的经济体,具有重大 影响。生产碳密集型产品的公司面临合规成本增加的压力,这可能迫使它们采 用更环保的生产方法。 对于香港制造业企业,特别是构成香港制造业支柱的中小企,这册实务指南提 供必要的知识和工具,协助他们应对碳边境调整机制的各项要求,提供深入分 析、逐步指导及策略,确保业界可顺利过渡至这个全新的监管环境。 本实务指南指南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 支持香港制造业企业执行欧盟 CBAM 合规: 本指南提供实用指引,协 助香港制造业企业满足欧盟 CBAM 的要求。它涵盖了合规的必要步骤, 如计算隐含碳排放、收集准确数据,以及遵守报告和核查标准。这将确 保香港制造业企业能够继续向欧盟出口而免受干扰。 • 促进碳管理: 除合规外,本指南鼓励香港制造业企业建立或加强其碳管 理系统。这些系统将使公司能够有效地监测、报告和减少排放,与全球 对可持续实践的期望保持一致,并最终通过提供低碳产品获得竞争优势。 • 为碳中和与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通过实施本指南中概述的策略,香港制 造业企业可以为香港、中国内地及亚太地区更广泛的碳中和目标做出贡 献。这与《巴黎协议》等国际气候承诺相符,并将香港制造业企业定位 为可持续制造领域的领导者。
欧盟CBAM指南 – 第一章:引言 8 1.2. 本指南的編纂方法 本指南通过全面的方法编纂而成,结合了对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政策的文献回 顾,以及与欧盟委员会代表的电话会议。 我们对钢铁、铝材及塑料聚合物行业 具代表性的香港企业进行了深入访谈和实地考察,以了解他们的基本能力并识 别技术差距,同时透过与其他制造业公司、行业协会和学术界持份者的会议收 集意见。 本指南中的案例研究虽使用虚构名称,但融入了我们访谈中的真实例子,准确 反映了受CBAM规管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3. 本指南的目标读者 本指南的主要读者包括: • CBAM 覆盖行业的香港制造业企业: 对于当前 CBAM 所覆盖行业(如 钢铁和铝业)的公司,本指南将能帮助企业做好合规和运营调整相关工 作。 • 其他制造业领域的香港制造业企业: 预计将被纳入 CBAM 范围的行业 (例如到2026年可能涵盖塑料聚合物和有机化学品),也应提前做好 准备。此外,因供应链需求或客户要求而受到间接影响的制造业企业也 将从本指南中受益。 本指南也适用于希望了解 CBAM 如何影响制造业格局及其对全球贸易更广泛影 响的供应链合作伙伴、行业协会及持份者。 1.4. 如何阅读本指南 这本综合性指南的结构,旨在通过其各个章节提供可行的见解和详细的指导。 以下是根据不同目标读者划分的内容大纲:
欧盟CBAM指南 – 第一章:引言 9 战略层: 高层管理人员 运营层: 生产、供应链、 研发、信息科技 部门 专业层: 碳/能源/环境、 健康与安全 /ESG专家 第二章:理解欧盟 CBAM: 解释 CBAM 框架、其目标及其与 香港制造业企业的相关性。本章还 阐明了常见的误解,并以常见问题 解答的形式进行澄清。 至少阅读第2.3 节,可对 CBAM 及其影响大致了 解。 至少阅读第2.3 节,可对 CBAM 及其影响大致了 解。 阅读全部内容, 并成为机构内的 专家和倡导者。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提供关于碳排放、全球标准以及数 据收集和设定减排目标策略的基础 知识。它强调了香港制造业企业为 符合CBAM 要求可以采取的实际 措施。 建议略读本章。 建议略读本章。 第四至六章:分步指引与案例研 究: 深入探讨钢铁、铝等行业的具体分 步指引,并对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 等可能成为 CBAM 下一步扩展范 围的行业进行说明。这些章节包括 数据管理、隐含排放计算和合规策 略的最佳实践。 建议至少略读其 中一个案例研 究。 至少阅读其中一 个案例研究。案 例1涉及综合计 算法和供应链协 作,案例2涉及 质量平衡法,案 例3涉及全氟化 碳排放和分配问 题。 第七章:CBAM 的行政手续与数 据要点: 涵盖 CBAM 行政手续所需的数据 要点和数据要求,以及进口商和出 口商之间的 CBAM 沟通。 快速略读第7.2 节有助于了解涵 盖CBAM 實務所 涉的範疇。 供应链团队应阅 读本章。生产团 队和信息技术团 队建议阅读第7.2 节。 第八章:制造业中小企碳管理的轻 量级数字化解决方案: 重点介绍使用轻量级/低成本的数 字化工具简化碳管理流程,并为 CBAM 合规做准备。 建议略读第8.3 节。 信息技术团队和 供应链团队应阅 读本章。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0 第二章:理解欧盟 CBAM 2.1. 本章摘要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是一项为解决“碳泄漏”问题并支持欧盟气候目标 而设计的法规框架。通过对某些高排放进口商品施加碳价格,CBAM 旨在鼓励 全球采用可持续的生产实践,同时与欧盟的气候目标保持一致。对于港资制造 业企业 (HKMEs) 而言,理解 CBAM 对于应对其影响并为其运营要求做好准备 至关重要。 对于进口商、贸易商和制造商而言,CBAM 引入了特定的合规要求,例如排放 数据的报告和核查。第二章概述了这些义务,帮助港资制造业企业和其他持份 者为 CBAM 的运营需求做好准备。通过准确的数据收集和碳核算实践,企业可 以确保合规并降低潜在风险。 重要的是,本章将 CBAM 不仅仅视为一项法规挑战,更视其为推动更广泛行业 转型的驱动力。该机制反映了欧盟解决碳泄漏问题的方法,更预示着全球更严 格环保标准的趋势。对于香港而言,CBAM 是一种间接助力;香港应加强碳管 理能力、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接,并向低碳生产转型,展示自身在低碳经 济方面的领导力。 本章旨在为香港制造业企业提供有效应对 CBAM 的知识,重点关注企业运营, 同时考虑其对香港经济和环境议题的更广泛影响。 对于希望澄清欧盟 CBAM 相关疑问的读者,第2.3节以务实的方式阐明了关于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的常见误解。 2.2. CBAM 的关键组成部分 欧盟 CBAM 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政策,旨在解决碳泄漏问题并支持欧盟的气候目 标,确保进口商品反映出根据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适用于本国生产的碳成 本。本节概述了 CBAM 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分阶段实施的时间表,以及未来可 能扩展到塑料聚合物和有机化学品等其他行业的潜力。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1 CBAM框架围绕几个核心要素构建,这些要素定义了其范围、要求和运营机制: A. CBAM 的范围 CBAM 目前适用于特定的碳密集行业,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 这些行业的选择基于其高碳强度和对全球的排放量。 需注意的是,欧盟 CBAM 的具体范围使用欧盟海关代码 (CN codes) 定义,这 是全球通用的国际协调制度代码 (HS codes) 的欧盟拓展版本。CN 代码的前六 位与 HS 分类一致,而额外的两位则是适用于欧盟的更具体分类。属 CBAM 范 围的商品可在 CBAM 条例的附件一中找到,其中列明相关的 CN 代码。进口商 应确保其产品使用这些代码进行正确分类,以确定它们是否属 CBAM 框架的范 围。 CBAM 关注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温室气体 (GHGs)。CBAM 涵盖的主要温室气 体是二氧化碳 (CO₂),它是目标行业中最重要的排放来源。然而,根据生产过 程和产品的不同,其他温室气体如全氟化碳 (PFCs) 和一氧化二氮 (N₂O) 也在范 围内。 以下是 CBAM适用行业的概览,部分产品及其 CN 代码(前4位或6位)和温 室气体的示例。详情请参阅 CBAM 条例附件一(已载本指南附录)。 • 钢铁 (CO₂) o 7201: 初级形状的生铁 o 7207: 铁或非合金钢的半成品 (例如,方坯、板坯、初轧坯) o 7308: 钢铁结构体(不包括品目 9406 的预制建筑物)及其部件 (例如,桥梁及桥梁体段、闸门、塔楼、格构杆、屋顶、屋顶框 架、门窗及其框架和门坎、百叶窗、栏杆、支柱及立柱);结构 用的已加工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及类似品 o 7318: 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螺杆、铆钉、销、 开口销、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及类似品 o 7326: 其他钢铁制品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2 • 铝 (CO₂ 和 PFCs) o 7601: 未锻轧铝 (例如,铝锭、铝板) o 7606: 铝板、片和带 o 7610: 铝结构体(不包括品目9406的预制建筑物)及其部件(例 如,桥梁及桥梁体段、塔楼、格构杆、屋顶、屋顶框架、门窗及 其框架和门坎、栏杆、支柱及立柱);结构用的已加工铝板、杆、 型材、管及类似品 o 7616: 其他铝制品 • 水泥 (CO₂) o 2523 10: 水泥熟料 o 2523 29: 其他硅酸盐水泥 o 2523 90: 其他水凝水泥 • 化肥 (CO₂ 和 N₂O) o 3102: 矿物或化学氮肥 o 3105: 含有氮、磷、钾中两种或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或化学肥 料;其他肥料;品目3105 60 00除外 • 氨 (CO₂) o 2814: 氨,无水或成水溶液 • 氢 (CO₂) o 2804 10: 氢 • 电力 (CO₂) o 2716: 电力 该机制未来可能会扩展至更多行业,特别是塑料聚合物和有机化学品。欧盟委 员会将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对范围扩展可能性的评估。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3 B. CBAM 框架下的排放源 在欧盟 CBAM 框架下,排放源的分类基于进口商品的贸易相关隐含排放,这与 ISO 14064-1 等更广泛的碳管理标准有所不同。 以下是 CBAM 框架下排放源的详细描述: 1. 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在生产 CBAM 涵盖的商品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 些排放源包括: o 现场生产过程: 在设施内制造商品时直接产生的排放,例如来自 生产用燃烧和其他生产过程的排放。 o 热力和制冷: 用于生产过程的热力和制冷所产生的排放,无论热 力或制冷是在现场还是异地产生。也就是说,如果热力或制冷在 设施外生产,但用于生产过程,其产生的排放仍被计为直接排放。 这里常见的排放源是输入的热流和废气,这与 14064-1 或 温室气 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下的类别不同(在这些标准中,输 入的热流和废气被视为间接排放源)。 2. 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是与生产 CBAM 商品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相关的排放。间接排放 的计算取决于用电量、电力来源地、发电来源以及相关的排放因子。 3. 前体产品中的隐含排放 除了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外,CBAM 还考虑了制造过程中使用 的相关前体产品的隐含直接排放(如适用,也包括间接排放)。 注意: • 在过渡期(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所有 CBAM 范围内的商品都 应报告直接和间接排放。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4 • 从2026年1月1日起,虽然所有 CBAM 涵盖的商品都应申报直接排放, 但截至2025年3月,某些行业申报间接排放的要求仍不确定。持份者应 随时了解间接排放报告要求的后续修订。 • 建议持续跟进最新要求。 C. CBAM 的持份者及其义务 欧盟 CBAM 涉及多方,每一方都有特定的角色和义务以确保系统有效运作。以 下是除官方机构外的CBAM 关键持份者及其各自义务的详细分解: 范围内产品的进口商 • 他们是谁: 所有 CBAM 涵盖商品的进口商都应在由欧盟委员会建立和维 护的 CBAM 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注册是合法进口 CBAM 涵盖商品到欧盟的强制性要求。请注意,在欧盟境外(如香港) 设立的公司可以作为欧盟的进口商,并与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公司承担相 同的 CBAM 义务。 • 职责: 1. 注册: 应在欧盟委员会管理的 CBAM 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经授权的 CBAM申报人,以合法进口 CBAM 涵盖的商品。 2. 监测和报告: 提交季度报告,详细说明进口商品的数量、这些商 品中的隐含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基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排放),以及是否已在原产国为这些排放支付了任何碳价格。此 报告义务适用于 CBAM 的过渡期(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在此期间不需要证书。此阶段的报告义务旨在 让进口商熟悉该系统。 3. 购买 CBAM 证书: 从2027年2月1日起,进口商将需要每年购 买并提交 CBAM 证书,以覆盖其在前一日历年度进口商品的隐含 排放。CBAM 证书的价格将基于相关时期内欧盟 ETS 配额的平均 拍卖价格,确保与欧盟的碳定价系统保持一致。如果在原产国支 付了碳价格,只要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并经主管机构验证,将进行 相应扣除。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5 4. 合规义务: 每年9月30日前,进口商应向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 构提交年度 CBAM 申报,并提交所需数量的 CBAM 证书,以覆 盖上一日历年进口商品的经核查的隐含排放。 5. 记录保存:与进口相关的记录(例如,进口商品的数据、排放计 算和已提交的证书)应至少保存四年,以备核查和审计。 6. 不合规的后果: 未能履行义务的进口商可能面临财务处罚、进口 限制或其他与贸易相关的后果,以及可能因低报隐含排放而需要 提交额外 CBAM 证书或支付更多罚款的义务。 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 • 他们是谁: 出口商是位于非欧盟国家的公司、设施或运营方,他们生产 CBAM 涵盖的商品(如钢铁、水泥、铝、化肥、氢或电力)并出口到欧 盟。 • 职责: 1. 提供排放数据: 出口商应向欧盟进口商提供其产品隐含排放的详 细且可核查的数据。如果出口商未能提供排放数据,进口商应申 报法规设定的默认值。这些默认值通常基于出口国该产品行业的 平均碳强度,可能不如实际排放数据有利。 2. 披露碳定价: 出口商应记录并传达在原产国支付的任何碳价格, 例如:碳税或排放交易系统 (ETS) 或类似机制下的成本。 3. 保持透明: 出口商应确保其生产过程和排放测量的透明度,以方 便欧盟进口商的合规。与核查员和进口商的合作对于确保准确报 告和遵守 CBAM 规则至关重要。 核查机构(独立的认可实体) • 他们是谁: 核查机构是经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实体,负责核查出口商提供 并由进口商提交的隐含排放数据。根据 (欧盟) 第2023/956号条例,核查 机构应由欧盟的认可机构(根据 (EC) 第765/2008 号条例定义)认可。 只有欧盟内的认可机构有权决定谁可以作为 CBAM 下的经认可的核查机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6 构。在非欧盟国家(如亚太地区)运营的核查机构应从欧盟的认可机构 获得认可,才能执行与 CBAM 相关的核查活动。 • 职责: 1. 核查排放数据: 核查机构应评估和核查出口商或设施运营方提供 的隐含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并确保核查符合 CBAM 的特定方法和 标准,包括 (欧盟) 第2023/956号条例附件六中概述的标准。请注 意,除非满足豁免现场访问的特定标准(例如,如果可以远程获 得足够的数据且核查机构确定无需进行实地访问),否则现场访 问是强制性的。 2. 报告: 核查机构应向设施运营机构(而非直接向进口商)出具核 查报告。这些报告记录了经核查的隐含排放,然后由进口商用于 履行其 CBAM 义务。进口商将此核查数据作为其季度和年度申报 的一部分提交给主管机构。 D. CBAM 的实施时间表 欧盟 CBAM 采用分阶段的方法实施,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序适应的时间表: 过渡期 (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季度报告责任: 在此阶段,CBAM 涵盖商品的进口商需要提交季度报告,详细说明其进 口商品的隐含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任何碳价格。这些报 告应符合 (欧盟) 第2023/1773号实施条例中概述的详细报告标准格式和 方法,该条例规定了计算隐含排放和确保报告准确性的规则。 • 无财务责任: 在此阶段,进口商无需购买 CBAM 证书。重点是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 建设能力,并让企业和监管机构熟悉报告要求和方法。 • 能力建设和微调: 此期间旨在根据从报告数据中获得的信息,完善 CBAM 框架。它也为包 括行业和执法机构在内的持份者提供了准备的机会,以应对政策的全面 实施。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7 正式运行期 (从2026年1月1日开始): • 引入财务责任: 从2026 年起,进口商将被要求购买并提交 CBAM 证书,以覆盖其进口 商品的隐含排放。证书数量对应于与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经核查的排放 量。 • 与欧盟 ETS 对接: CBAM 证书的成本将反映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下的碳价格。欧盟认 为,这可以确保欧盟国内生产商和外国供货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并 通过将碳排放成本内部化到进口商品中来防止碳泄漏,从而激励全球采 用更清洁的生产过程。 • 核查与合规: 进口商将需要确保所报告的隐含排放得到经认可的核查机构验证(如 (欧 盟) 第2023/956 号条例所规定)。不遵守报告或证书购买要求可能会导 致处罚。 未来的行业扩展和气候俱乐部概念 (2026年及以后): • 计划扩展到其他行业: 欧盟计划将 CBAM 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塑料聚合物和有机化学品等其 他行业。这些行业是全球供应链的组成部分,对出口依赖型经济体尤其 重要。对于非欧盟生产商而言,这些行业的纳入将需要进一步调整以满 足 CBAM 的报告和合规要求,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行政负担和成本。 • 新兴的「气候俱乐部」动态: CBAM 框架反映了欧盟设定将碳定价纳入贸易政策的全球标准的雄心。 通过将 CBAM 证书的成本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对接,该机制变相 为进口商品创建了一个碳定价系统。欧盟已表示愿意与贸易伙伴就碳定 价等效性或互认机制展开对话,并将其欧盟促进全球气候行动协调的一 部分。然而,这种所谓的「气候俱乐部」方法引发了争议。批评者认为, CBAM 可能会无意中惩罚没有类似碳定价系统的经济体,特别是发展中 国家或气候政策不同的地区。虽然欧盟认为 CBAM 是促进全球脱碳的工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8 具,但人们仍然担心它可能会给贸易带来额外的壁垒,并破坏公平竞争 原则。 E. CBAM 的行政管理 CBAM 框架对进口商(并通过进口商对出口商)施加了多重义务,以确保其要 求的合规性。这些义务包括注册、提交季度报告、CBAM 证书以及年度申报和 对账。每项义务都涉及欧洲委员会、CBAM 注册系统、国家主管机构和经认可 的核查员的具体行动和监督。以下是进口商义务以及这些管理机构相应角色的 分解: 进口商注册 • 国家主管机构: o 审查和批准进口商的注册申请。 o 维护有权参与 CBAM 系统的授权进口商名单。 • CBAM 注册系统: o 作为记录和管理注册进口商的数字基础设施。 • 欧盟委员会: o 提供关于注册程序的总体指导,以确保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一致。 隐含排放的季度报告 • 国家主管机构: o 接收和审查进口商提交的季度报告。 o 验证隐含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以及进口商使用的报告标准格式。 • 经认可的核查员: o 独立核查排放数据和计算方法的合规性。 o 出具确认所报告数据准确性的核查声明。 • CBAM 注册系统: o 作为进口商上传季度报告的平台,国家主管机构可在此访问这些 报告进行验证。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19 • 欧盟委员会: o 提供标准化的季度报告标准格式和指南,以确保所有成员国的一 致性。 o 监测汇总数据以了解合规趋势,并评估 CBAM 框架的有效性。 购买和持有 CBAM 证书 • 国家主管机构: o 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进口商发放 CBAM 证书。 o 监测购买的证书数量,并确保其与季度报告中提供的排放数据一 致。 • CBAM 注册系统: o 在一个集中系统中追踪注册进口商的 CBAM 证书的发行、购买和 持有情况。 o 提供透明度并方便国家主管机构的监测。 • 欧盟委员会: o 设定 CBAM 证书的价格,该价格根据预定时期内欧盟 ETS 配额 的平均拍卖价格计算。 o 监督 CBAM 注册系统的运作,以确保各成员国的统一性和透明 度。 年度申报和对账 • 国家主管机构: o 审查和验证进口商提交的年度申报。 o 确保提交的 CBAM 证书数量与当年的经核查排放量相符。 o 在出现差异或不合规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 • CBAM 注册系统: o 记录进口商提交的年度申报和 CBAM 证书的情况。 o 追踪证书余额并确保对未使用的证书进行适当核算。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0 • 欧盟委员会: o 提供指导以确保各成员国在年度申报和对账过程中的一致性。 o 监测成员国对 CBAM 义务的执行情况,以确保符合欧盟法规。 隐含排放的核查 • 经认可的核查员: o 对排放数据进行独立评估,并确保符合规定的方法。 o 出具确认所报告排放可靠性的核查声明。 • 国家主管机构: o 监督核查员的认可情况,并确保其公正性和能力。 • 欧盟委员会: o 定义核查排放和认可核查员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整个欧盟的一 致性。 不合规的处罚 CBAM 框架包括严格的执法措施,以确保其要求的合规性。处罚适用于未能履 行义务的进口商,具体如下: • 未能提交 CBAM 证书: 从2026 年开始,进口商应每年提交所需数量的 CBAM 证书,以覆盖其 进口商品的隐含排放。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将产生相当于当年欧盟 ETS 超额排放罚款的财务处罚。这一金额可能远高于 CBAM 证书的市场 价格,确保不合规的成本高于合规。 • 不准确或虚假报告: 提交不准确或伪造的排放数据或未能满足核查要求的进口商可能面临行 政罚款。屡次违规可能导致额外的执法措施,例如暂停 CBAM 涵盖商品 的进口权。 • 欺诈活动和故意规避: 欺诈活动,如谎报隐含排放或试图规避 CBAM 义务,将受到严厉处罚。 成员国被要求实施「有效、相称和具劝阻性」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根 据国家法律的刑事处罚。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1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战略影响 CBAM 下严格的处罚制度将对进口商的战略、决策以及与出口商的合同安排产 生深远影响。如果 CBAM 义务未能妥善履行,进口商将面临重大的财务和运营 风险,从而促使他们在处理供应链时采取更谨慎和严格的措施。这包括: • 对出口商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进口商将要求出口商提供关于其商品隐含排放的详细、经核查和可靠的 数据,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任何碳定价信息。出口商未能提供准确和经 核查的信息可能会使进口商面临不合规的处罚,从而促使他们寻找替代 供货商或重新谈判合同,以加入确保数据完全透明和可问责的条款。 • 合同调整: 进口商可能会加入特定的合同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经认可的第三方实 体核查的排放数据。合同中也可能包含赔偿条款,要求出口商对因不准 确或不完整的排放数据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或额外成本负责。 • 供应链重构: 处罚风险可能导致进口商重构其供应链,倾向于选择来自拥有健全碳核 算系统或公认碳定价机制的司法管辖区的出口商。没有足够排放追踪能 力的出口商可能会在欧盟市场中处于竞争劣势。 对于出口商而言,这凸显了通过确保所有排放数据和文件准确、透明并经认可 实体核查来遵守 CBAM 要求的重要性。提供可靠且可核查的数据不仅能加强与 进口商的关系,还能帮助出口商在欧盟市场中保持其竞争地位。否则,可能导 致与关键贸易伙伴关系紧张、失去商业机会或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F. CBAM 「简化」措施:2025年修订 2025 年9 月10 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简化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规则的修订方案。这些变更减轻了欧盟进口商的行政负担;而非欧盟的生产商 则需要了解这些修订对其营运的实际影响。 主要变更概览 以下修订已获欧洲议会批准,尚待欧洲理事会最终批准。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2 1. 新最低门槛:生产商需审慎应对 这是最重要的变更,但生产商需要审慎分析其影响。 • 新规例: 将为每家欧盟进口商引入每年 50 公吨的最低门槛,免除约 90%进口商的申报责任,主要包括中小企及个人。 • 生产商的实际情况: 一家生产商只有在所有欧盟客户/进口商的进口量均 低于此50 公吨门槛的情况下,才能豁免于CBAM的数据要求。对大多 数出口生产商而言,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低。亚太地区的公司仍极有可 能需要为其产品提供必要的碳排放数据。 • 为何99%的排放仍被涵盖: 欧盟表示,此项变更仍能确保涵盖99%的进 口碳排放。这是因为该机制针对的是货物的总量,而这些总量主要由大 型进口商或从同一生产商采购的众多小型进口商汇集而成。对亚太区生 产商的核心讯息是:您的产品极有可能会构成须申报的进口量。 2. 修订后的时间表与截止日期 申报和购买证书的截止日期已作调整,为进口商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 年度申报截止日期: 提交年度CBAM申报及缴付CBAM证书的截止日 期从进口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延长至9月30日(例如:2026年的进口 申报将于2027年9月30日到期)。 • 购买CBAM证书: 首次购买CBAM证书的时间从2026 年1 月推迟至 2027年2月,用以涵盖2026年进口的货物所产生的排放。 3. 提高进口商的灵活性 新规定将简化欧盟进口商的财务和行政责任。 • 碳成本扣除: 进口商现在可以扣除在任何第三国(不仅是原产国)支付 的碳成本。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3 • 申报授权: CBAM 授权申报人可以正式将其申报义务委托给 CBAM 代 表。 4. 简化的行政流程 经批准的文本为仍受该机制约束的进口商简化了若干规则,包括授权流程、排 放计算方法和核查规则。 结论:为进口商减负,籲生产商行動 尽管这些政策更新为欧盟进口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带来了显著的行政减免, 但它们并未改变对非欧盟生产商的基本要求。计算、核查并提供产品详细排放 数据的责任依然存在。 您的业务极有可能仍会透过供应链受到CBAM的影响。因此,为CBAM做准备 的基本需求并未改变。我们强烈建议所有企业继续遵循本指南中概述的步骤, 以确保为2026年开始的正式运行期做好充分准备。 这些修订已获欧洲议会批准,但仍须经欧洲理事会正式批准方能成为法律。这 些变更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三天后生效。我们将继续监察后续进展并提供 进一步的更新。 2.3. 关于欧盟 CBAM 的常见误解 本节旨在通过务实的方式阐明常见的误解,帮助香港制造业企业更清晰地理解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通过指出并纠正这些误解,香港制造业企业能 以准确的信息来应对 CBAM 合规,避免潜在的陷阱或失误。 1. CBAM 仅适用于大型制造业企业? 许多香港制造业企业错误地认为 CBAM 只针对大型制造业企业。然而,CBAM 适用于所有向欧盟出口在涵盖范围内的商品的非欧盟实体,无论其规模或产量 如何。CBAM 的范围由所涵盖的产品类型和行业决定,如钢铁、水泥、铝、化 肥、氢和电力,而不是出口企业的规模。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4 2. CBAM 仅影响某些行业? 确实,CBAM 目前仅适用于特定行业——钢铁、铝、水泥、化肥、氢和电力— —这些行业存在较高的碳泄漏风险。然而,误解在于认为这是固定不变的。 CBAM 的设计具有灵活性,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展到其他商品和行业。虽然 目前尚未确认任何明确的扩展,但企业应保持关注,因为欧盟可能会在过渡期 后将范围扩大到其他碳密集型产品,如塑料聚合物或有机化学品。 3. CBAM 仅涵盖供应链最上游的简单产品?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CBAM 仅适用于「简单产品」或供应链的最上游。实际上, CBAM 既涵盖简单产品也涵盖复杂产品,具体取决于所涉及的隐含排放和生产 过程。 • 简单产品: 简单产品是指其隐含排放完全基于其自身生产过程中的排放 的商品。根据 CBAM 的方法,简单产品的输入材料被视为零隐含排放。 例如,原铝的排放仅计算其生产过程的排放。* • 复杂产品: CBAM 也适用于复杂产品,即使用本身也属 CBAM 商品的 前体产品制造的产品。对于复杂产品,其隐含排放不仅包括其生产过程 的排放,还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相关前体产品的排放。例如,在水泥 行业,水泥熟料(一种前体产品)的排放被包含在硅酸盐水泥的隐含排 放计算中。* 这意味着 CBAM 不仅仅关注供应链的「最上游」或最终产品。相反,它核算了 多个生产阶段的排放,特别是在涉及属 CBAM 范围的前体产品时。 * 根据法规 (EU) 2023/956 ,「简单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仅需使用隐含碳排放量为零的 投入物料和燃料来生产的商品;「复杂产品」指简单产品以外的商品。上述定义乃本 指南根据法规定义重新演绎,以便于理解。 4. 合规是仅此一次的工作?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CBAM 合规是一次完成的工作,仅涉及一个年度审计。实 际上,制造业企业需要采取积极和持续的方法来监测和维护与碳相关的数据和 记录。CBAM 合规不限于定期的审计,而是需要对排放数据作日常管理,以确 保准确性并为履行报告义务做好准备。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5 • 季度报告要求: 在过渡期(2023–2025年),进口商需要提交季度报告, 详细说明其进口商品的隐含排放,并按照 CBAM 的方法进行计算。这些 报告应包括准确和最新的数据,因此需要在全年内定期追踪和维护与碳 相关的记录。 • 记录保存责任: 制造业企业应保存所有与确定隐含排放相关的数据的完 整和透明的记录,包括左证文件。这些记录应至少保存四年,并在必要 时随时可供欧盟当局审查。这强调了持续记录的重要性,而非仅此一次 的工作。 • 核查和更新: 虽然从 2026 年开始的正式运行期需要对排放数据进行年 度对账和核查,但 CBAM 框架强调了持续监测的必要性。准确的日常追 踪确保任何更新或更正都能迅速纳入季度报告,从而减少差异或处罚的 风险。 • 财务和运营影响: 仅依赖年度审计可能导致数据过时或不完整,这可能 导致申报的排放量更高或不合规的处罚。通过日常维护记录,制造业企 业可以优化其碳核算,降低成本,并提升其在环境责任方面的声誉。 总之,CBAM 合规要求制造业企业从被动的、一次过的审计方法转变为主动的、 日常的碳相关数据管理系统。这种持续的过程不仅确保了准确的报告,也为企 业应对 CBAM 下不断变化的要求做好了准备。 5. 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能满足 CBAM 的要求? 有一个普遍的误解,认为基于 ISO 14067 或生命周期评估 (LCA) 方法的产品碳 足迹 (PCF) 证书可以直接满足 CBAM 的要求。这种误解甚至在一些所谓的 CBAM“专家”中也存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CBAM 强制要求在设施层面提供特定的排放数据,并按照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协调一致的 CBAM 方法进行计算。这些方法仅关注生产中包含的直接排 放和间接排放(如适用),而不是 PCF 或 LCA 方法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 面视角。仅仅依赖 PCF 证书可能会因信息粒度不足、量化方法学差异而导致不 合规风险。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6 根据观察,使用 LCA 数据库的排放因子所计算的隐含排放,通常较基于 CBAM 要求排放相比,往往有被严重高估的倾向。 6. 在过渡期申报隐含排放是可选的? 一些香港制造业企业错误地认为,在2026年正式运行期开始之前,CBAM 的申 报要求是可选的。这是不正确的。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过渡期内,申报范围内商品的隐含排放是强制性的。 进口商应向 CBAM 过渡期注册系统提交季度报告,详细说明排放量和在国外支 付的碳成本。 7. 可以使用默认值而不提供实际数据? 在 CBAM 报告下使用默认值是允许的,但受到特定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 过渡期(至2024年6月30日): 如果无法获得实际排放数据,可以使 用默认值且无数量限制,但进口商应证明已尽合理努力从运营机构获取 实际数据。对构成复杂产品总隐含排放占比低于20% 的子过程或输入材 料,可以使用估算值(包括默认值)。 • 正式运行期(从 2026 年起): 虽然默认值仍然是一个选项,但由于为 维护环境完整性而设计的「加成」,默认值通常设定高于实际排放量。 这导致申报的排放量更高,从而使进口商承担更高的碳成本。 默认值通常远超实际排放,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碳成本,使得进口商品竞争 力下降。此外,欧盟买家可能将依赖默认值视为缺乏环境透明度或承诺的表现, 可能导致市场吸引力下降或商业关系紧张,进而造成财务和声誉上的「惩 罚」。因此,企业应实施健全的系统来收集和申报经设施层面核查的实际排放 数据,以最低成本维持市场信任。 8. CBAM 只涉及直接排放? 一些制造业企业认为 CBAM 只关注直接排放(例如,来自现场燃烧)。然而, CBAM 也考虑间接排放,例如生产中使用的外购电力所产生的排放。
欧盟CBAM指南 – 第二章:理解欧盟CBAM 27 此外,对于某些产品,还必须核算来自前体产品(输入材料)的排放。准确的 报告需要沿供应链合作,以收集上游供货商的排放数据,这凸显了伙伴关系的 重要性。 9. CBAM 的处罚很轻微且可以避免? 企业可能低估了 CBAM 不合规的后果,认为处罚轻微或可以协商。实际上,不 合规可能导致: • 财务处罚,例如因未能报告或提交 CBAM 证书而产生的罚款,其计算基 于欧盟 ETS 的超额排放罚款。 • 进入欧盟市场的限制,这可能会扰乱业务运营。 • 重大的声誉损害,因为不遵守环境法规会损害与欧盟合作伙伴和客户的 关系。 香港制造业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充分理解并履行 CBAM 义务,以避免这些风 险。 10. CBAM 只是欧盟的气候政策,而非贸易政策? 一些利益相关者纯粹将 CBAM 视为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气候政策。虽然这 是其主要目标,但 CBAM 也作为一项贸易政策运作。欧盟认为,通过反映欧盟 生产商在 ETS 下面临的碳成本,CBAM 防止了碳泄漏,并确保了欧盟与非欧盟 生产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香港制造业企业而言,理解 CBAM 在气候和 贸易战略中的双重作用,对于使其出口计划符合欧盟要求至关重要。
欧盟CBAM指南 –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28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本章旨在强调碳管理在实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合规、迈向碳中和以 及达至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方面,对港资制造业企业 (HKMEs) 的关键作用。 碳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合规措施;它是战略工具,使企业能够衡量、监测和减少 其碳足迹,在施行严格气候政策(如 CBAM)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对于香港 制造业企业而言,有效的碳管理可以为更持续的运营创造机会,促进与国际贸 易伙伴建立更牢固的关系,并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气候行动目标做好准备。 区分通用碳管理原则与 CBAM 的具体要求非常重要。通用碳管理侧重于在整个 价值链中减少温室气体 (GHG) 排放的长期战略,而 CBAM 合规则专注于根据 欧盟法规框架的要求,对出口商品中包含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进行精确的报 告和核算。 基于这些区别: • 另一本指南《碳管理实务指南:实现香港与内地碳中和及可持续发展目 标》(简称《通用碳管理指南》)为所有行业的香港制造业企业(包括 目前未被 CBAM 覆盖的行业)提供了全面的碳管理介绍。该指南还为实 施碳管理系统提供了实用的分步式指导。 • 本章作为《通用碳管理指南》的浓缩版,概述了碳管理的核心要素。 • 第四章和第五章将深入探讨为符合 CBAM 要求而专门设计的碳管理系统 实施的技术细节。鉴于 CBAM 对钢铁和铝行业的影响较大,本指南将以 这两个行业为主要示例,说明如何以碳管理满足CBAM 的合规要求。 3.1. 温室气体排放:界定范围 准确和透明的温室气体 (GHG) 核算始于界定排放的范围和边界。对于制造企业 而言,此过程涉及识别其运营和价值链中的所有排放源,同时遵循全球公认的
欧盟CBAM指南 – 第三章:碳管理的基石 29 框架,如《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 和 ISO 14064-1。这些框架确 保排放分类、测量和报告的方式一致,为有效的碳管理提供了基础。 碳排放是指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GHGs) 的总量,通常以二氧化碳当量 (CO₂e) 来衡量。该指标考虑了不同气体(如二氧化碳 (CO₂)、甲烷 (CH₄)、一 氧化二氮 (N₂O) 、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 (SF6)和三氟化氮(NF3))的全球变暖潜能值 (GWPs)。在制造过程中,碳 排放根据其来源分类,如 ISO 14064-1 和《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 告标准》所概述: 1. 直接排放 (范围一): o 来自公司直接拥有或控制的来源的排放。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 这主要包括: ▪ 固定设备中化石燃料的燃烧 (例如锅炉、熔炉或发电机)。 ▪ 移动设备(例如汽车、火车等)中化石燃料的燃烧。 ▪ 与过程相关的化学反应产生的排放 (例如,水泥生产或钢铁 制造)。 ▪ 工业设备泄漏产生的逸散性排放 (例如,制冷剂或其他气 体)。 2. 能源使用产生的间接排放 (范围二): o 与购买/输入的能源(如电力、蒸汽、热力或制冷)的产生相关的 排放。虽然公司不直接产生这些排放,但它们发生在能源生产的 源头。 3. 其他间接排放 (范围三): o 公司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这些包括: ▪ 上游活动,如所购商品的生产、运输和废物管理。 ▪ 下游活动,如使用售出产品的及其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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